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朴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淑芬 被告 許三陽
吳瑞源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朴簡字第24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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