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2號債務人丙○○
2號債務人乙○○
2號
一、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元,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丁○○、丙○○、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82,270元整,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丁○○自95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7,52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7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6,712元│95年4月1日│7.7%│95年5月2日│└──┴────────────┴───────────┴───────────┴───────────┘┌───────────────────────────────────────────────────┐│附表二:97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0,810元│95年4月1日│7.7%│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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