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原告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代表人 彭維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代表人 芭芭拉 韓德森 (BarbaraHenderson)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2日以「四季山莊及圖」商標(圖樣中之「山莊」經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商場攤位之租售,辦公室之租售,辦公室租售(不動產),公寓房屋租賃,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服務,不動產買賣之仲介、不動產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公寓房屋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資訊,各種建築物之租售,不動產之租售、買賣、租賃之仲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6年6月16日起至106年6月15日止。嗣參加人提出據以評定之註冊第137140號「FOURSEASONS&TreeDevice(off-center)」商標(下稱據以評定商標),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現行商標法於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參加人乃補充主張系爭商標亦有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規定,以102年7月25日中台評字第101017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彭洪英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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