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換登記分配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蔡恩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克西 、 蔡樹園 、 蔡雅 年間交換登記分配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萬4,313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50元×面積221平方公尺×3/4=124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