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梁世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890元,及其中新臺幣60,890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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