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羅美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該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該期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歷次乙○○
○定儲利率指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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