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桂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周嘉琪 告訴被告董桂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6號卷第18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2124號被告董桂珠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
○○○巷○○弄○○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桂珠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東向西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5時47分許,行至臺北市○○區○○○路與復興北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晴,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號誌已轉變為紅燈,仍貿然繼續往前行駛,致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經上址之周嘉琪緊急煞車後失去重心,遂向前滑行與董桂珠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使周嘉琪受有雙手、左膝、左肩部及左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周嘉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董桂珠於警詢及偵│被告自承案發時、地係伊駕│││訊時之供述│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之事實。│├──┼──────────┼────────────┤│2│告訴人周嘉琪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偵訊時之指述││├──┼──────────┼────────────┤│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事故發生地點之天候、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線、道路狀況等情形均良│││表(一)、(二)、監│好之事實。│││視錄影翻拍畫面4張│2.告訴人行進方向為綠燈之││││事實。│├──┼──────────┼────────────┤│4│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傷害之事實。│││書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檢察官陳囿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冠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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