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竑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竑瑞營造工程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8月31日│18,900元│AZ0000000││││限公司│湖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