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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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志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醫療費、健保費、通訊費)
二、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已計入各項補助)12
146元(計算式:29150124=12146),平均每月支出28
157元(計算式:67576824=28157),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三、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並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
四、說明是否有存款,如有,提出現在郵政及各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五、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左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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