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15、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光堯
張光銘 張洸榕 張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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