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93號

原告創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鉦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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