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