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告 簡克穎

原告對被告 廖志祥林詠琦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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