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許崇慎 債務人 吳意陵吳環生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環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吳環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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