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陳玉段 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蘇榕芝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56號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宣告陳玉段(女性,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0年5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其夫原居住於高雄市旗山區。兩人同住期間,聲請人之夫常對聲請人拳打腳踢,且聲請人所賺薪資均遭其夫拿走,聲請人考量雙方之子女年紀尚小,只能隱忍不發。嗣子女就讀國中後,聲請人不願繼續忍受其夫之家暴,遂於約30年前離家出走。聲請人所有證件均遭夫扣留,而與家人斷絕所有聯繫。後聲請人與同居人居住於臺南市新化區,又一起搬至臺南市西港區居住,3年前聲請人之同居人死亡後,聲請人一人獨自居住於「臺南市○○區○○里○○○0號」,平日靠慈善團體接濟,而於107年年初聲請人因小中風昏倒在家,被鄰居送醫治療,始發現聲請人遭宣告死亡。嗣臺南市社會局社工委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興派出所警員查詢聲請人之身分,確認聲請人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且經警員就聲請人現貌與聲請人最後換發身分證之照片為人臉比對,其相似度近7、8成以上。經臺南市社會局社工及員警協助探訪,聲請人之原戶籍舊址已成廢墟,聲請人之長子現無法聯繫,聲請人之長女向員警表示知悉聲請人及其被宣告死亡一事,但拒絕出面處理,聲請人之次男則以出家不願插手世事為由拒絕出面處理,致聲請人未能恢復身分,無法取得身分證、請領社會局之各項補助。由於聲請人離家迄今約有30年,多年來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之長子 陳德勝 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因聲請人尚生存,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前經死亡宣告乙節,業據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56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二)又聲請人主張其現尚生存乙情,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及其子女陳德勝、 陳新財 、 陳銀燕 到庭訊問,雖均未到庭表示意見,惟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函查聲請人之身分比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以107年10月19日南市警佳防字第1070532312號函檢附承辦員警職務報告及查訪錄音光碟各一份,承辦員警職務報告載明:「職警員 黃國豪 於107年05月03日10時00分擔任守望勤務時,接獲值班通報:佳里奇美醫院有不知名高齡女性病患需要查證身分,至醫院了解,該婦人在西港區雇主家昏倒送醫,經查婦人於西港區堀仔頭9號租屋,獨居,雇主亦不知其真實姓名。經使用M-PLICE即時相片比對功能比對國民身分證相片,卻無符合之資料。急救後,渠意識清楚且能言語,自稱『陳ㄩˋㄉㄨㄢ』,丈夫『 陳三前 』、兒子『陳德勝』『陳新財』、女兒『陳銀燕』,來自『旗山竹坑』,現年約62歲,但渠操台語口音,不確定前述名字的正確寫法,職遂使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利用不同文字組合查詢,皆無所獲。最後以同樣方法,拼湊渠女兒姓名查詢,找到一名高雄人『陳銀燕』(Z000000000、58/02/21、高雄市○○區○○里○鄰○○街○○○號),父母欄位為『陳三前』、『陳玉段』,似為婦人女兒,遂以「陳玉段」查詢,發現該名『陳玉段』(Z000000000、41/06/02、高雄市○○區○○里00鄰○○巷00號)已於90年5月13日宣告死亡,新式身分證是於95年換發,當時『陳玉段』已遭宣告死亡,故於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查無身分證相片,未能以最後換發身分證照片作人臉比對。為查明醫院患者身分,職與陳銀燕的婆婆(00-0000000)先取得聯繫,稱『當初家人要帶回陳玉段,但陳玉段堅持不回家硬要跑出去』,之後聯繫上陳銀燕證稱陳玉段因失蹤很久所以才請法院宣告死亡,而非真正死亡,但陳銀燕對母親頗有怨言,不願協助,僅提供胞弟陳新財(Z000000000、59/04/09、高雄市○○區○○里00鄰○○巷00號)之手機0000-000000予職,經聯繫陳新財,渠已出家,同樣不願協助指認,並稱哥哥陳德勝比他更不好過,未提供陳德勝聯繫方式,又指陳玉段為童養媳,不清楚陳玉段娘家資訊,並要求社會局自行處理。於聯繫上陳新財期間,職亦去電詢問戶籍地鄰長 朱金計 ( 渠子 經營大里機車行00-0000000),接電話者表示當地位處山上,已類似部落,且杉林區杉林里15鄰合森巷14號已近廢墟無人居住,兩名兒子不知所蹤,僅女兒陳銀燕嫁到附近還能夠聯繫,並證稱「竹子坑」即為杉林里舊名,與患者自述來自「旗山竹坑」不謀而合,綜合上情,研判佳里奇美醫院之患者即為遭宣告死亡之『陳玉段』(Z000000000、41/06/02、高雄市○○區○○里00鄰○○巷00號)。至此再未聯繫上其他能協助指認之人士,乃將上情回報社工,請其接續處理。」等語,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且由承辦員警前開所得線索而依之索尋之過程觀之,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可採信。
(三)綜上,受宣告死亡之人陳玉段實際仍生存,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56號對陳玉段之死亡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