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林肅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淵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起訴聲明僅記載「請求將繼承之財產變賣後之價金歸還」,原告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請求告返還之確定金額」,「並據以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