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49號聲請人 李金玉
李金蘭 聲請人 李金珠 前列李金玉、李金珠共同兼代理人李金蘭相對人 李金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向李金蘭借款貳拾萬元;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李金玉、李金蘭、李金珠及第三人 陳碧鴻 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向李金蘭借款貳拾萬元;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李金玉、李金蘭、李金珠及第三人陳碧鴻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伍拾萬元、壹佰肆拾壹萬及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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