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69號債權人 周萬來 債務人 蕭廷卉
杰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前揭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約定清償日之證明文件,又本件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12年2月13日,除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