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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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范金源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被告 王秀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系爭土地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之地價謄本(含土地申報地價),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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