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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