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管理失蹤人甲○○之財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為管理失蹤人甲○○財產之報酬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失蹤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甲○○之財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克盡職責,將失蹤人甲○○坐落於臺南縣○○鄉○○○段3621地號土地辦畢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登記,即向本院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之公示催告,期滿而經本院99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失蹤人甲○○死亡,上開失蹤人甲○○所有之土地,依99年度公告現值計算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75萬9,000元,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比照上開標準,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7,590元等語。
二、按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12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21號案選任為失蹤人甲○○之財產管理人,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誤,而失蹤人甲○○之財產計有75萬9,000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財產管理報酬計算表各1件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財產事務管理之難易,聲請人與失蹤人甲○○並無任何親屬或私權關係等情,認以7,590元為聲請人管理失蹤人甲○○財產之報酬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