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9號上訴人 蔡鄭秀絹 訴訟代理人 蔡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賢逸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並擴張上訴聲明,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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