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月15日99年執乙字第860號之1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九九年執乙字第八六0號之一執行指揮書關於受刑人羈押日數共壹佰捌拾日未予折抵部分,應予撤銷更為計算。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強盜等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提起上訴後,就妨害自由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另所犯強盜罪部分以提起上訴中,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執乙字第86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前開有期徒刑7月部分,刑期起算日為民國99年3月24日,折抵自98年9月25日起至99年3月23日止之羈押日數為180日,執行期滿日為99年4月26日,然檢察官於99年4月15日以99年執乙字第860號之1執行指揮書,將受刑人由臺灣花蓮看守所提解至臺灣花蓮監獄執行,執行期滿日變更為99年10月23日,就羈押之日數180日應俟強盜部分確定後再行折抵,顯有違法,若強盜罪部分受刑人獲判無罪,又將如何折算裁判前羈押之日數,爰聲請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准予變更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刑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最高法院29年聲字第30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妨害自由等案件,於98年9月26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受刑人涉犯強盜罪之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同日裁定准予羈押,受刑人並於同日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嗣該署檢察官將該案(98年度偵字第4408號)及受刑人於98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併辦,本院訊問後,認受刑人坦承犯行,並有扣案證物及證人之證述,足認受刑人涉犯妨害自由、加重強盜之罪嫌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經警察圍捕仍有逃逸,直至警員開槍才遭逮捕,有逃亡之虞,而於同日裁定准予羈押,本院於98年12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9年1月19日以受刑人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為理由,而予以羈押,是受刑人自98年9月25日起至99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前,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此經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60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號案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就妨害自由案件判決確定前,確於98年9月25日至99年3月23日受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又受刑人於98年9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受刑人所犯強盜罪之犯嫌重大而准予羈押,至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之日即98年10月27日止,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9年1月19日起羈押至99年3月23日止,共受羈押97日,此係因強盜案件羈押之日數,至於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受刑人除所涉犯加重強盜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另涉犯妨害自由罪部分,亦有逃亡之虞,而於98年10月27日裁定准予羈押,至99年1月19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共受羈押83日,此係因妨害自由案件之羈押日數,則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罪部分既因判決確定,其裁判前受羈押之日數自應予以折抵,至於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受羈押之日數,係因強盜案件而受羈押,並非本案(妨害自由部分)之羈押,依前開判例、規定及說明,不得折抵。
五、經查,本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發之99年執乙字第860號之1執行指揮書,未將受刑人移審後經本院裁定羈押至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羈押前之羈押日數予以折抵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罪所處之徒刑,核有不當,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應認有理由,故原執行指揮書所記載之羈押日數應予撤銷,並由檢察官更為計算。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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