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蘇宜茜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被   告  許敬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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