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NGUYENTHIHUE)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