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於97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1682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了日期為99年1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