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合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