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佳蓉 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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