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7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明文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明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明文生前對聲請人所負欠債務未完全清償,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2年07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備查在案,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被繼承人陳明文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本院函文影本等件為證。惟查本院前以103年度司繼字第828號裁定選任被繼承人陳明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07月17日歿。)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線上查詢審判資訊系統審核無訛,並有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列印本一份在卷為憑。故被繼承人陳明文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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