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99號聲請人 謝美香 上聲請人謝美香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1年10月1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01年10月13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