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2號
上訴人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祥興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