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