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69,15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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