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930號聲請人 張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陳信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具狀列相對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補正本票原本一張。(因聲請狀未見聲證1:本票正本乙張。)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