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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