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79號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人杰 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新北市中和區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劉人杰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依票據法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97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台幣)││││├───┼─────┼───────┼───────┼────────┼──┤│001│103年8月17│55,080元│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