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邱奕文 即北大電器維修行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顯鈞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