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