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上訴人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 因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3,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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