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5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偉倫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偉倫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 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745號
被 告 徐偉倫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倫於民國114年6月7日9時30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 曾國欽 同意,以徒手攀爬至建築物2樓並自陽台侵入之方式,進入曾國欽管理之宜蘭縣○○市○○路0段00巷0號2樓之2第205室內,嗣曾國欽接獲手機警示並調閱監視器畫面,發覺上開房屋遭侵入後報警處理,經警陪同至現場查看並當場查獲徐偉倫,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國欽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偉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欽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郭庭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馨儀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