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10號聲請人 蘇美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秀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票面金額新台幣39萬元之本票票號與附表所載票號不一致,請確認是否誤載,或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張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