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張錫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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