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方冠樺
被告 洪嘉妤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