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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