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乙○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51,200元35公
0元=151200),應徵第一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中  華  民  國  9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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