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07號
原告 徐鈿朋
訴訟代理人 徐翎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