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07號

原告 徐鈿朋

訴訟代理人 徐翎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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