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 陳采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仁潔 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