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告 林靜芳

被告 陳玟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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