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國簡字第2號原告沛和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仲洋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徐育靖
林彥男 何殷毅 謝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9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並以書狀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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