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73號

原告乙○○住臺中○○00000○○○

被告甲○○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若共有人已過世,並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又如上開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另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亦應補正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非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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